《俱舍論》對勘材料( 142 / 591)
標識序號01-06-10:
| 梵語 |
yāny etāni cakṣurādīn uktāni tadvijñān āśrayā rūpaparasādāś cakṣurādayaḥ 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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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真諦譯 |
複次前已說眼等五根,此識依淨色說名眼等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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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玄奘譯 |
或複彼者,謂前所說眼等五根識即眼耳鼻舌身識。 彼識所依五種淨色名眼等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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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英譯 |
The points of support of cognitions of these organs,namely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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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現代漢語釋 |
眼等五根已經講過。五識所依的五種淨色叫作眼等的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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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勘分析:
以四行為一組,每組自上而下分別為梵語、真諦譯、玄奘譯和梵語語法標注。
yāni etāni cakṣurādīni uktāni
復次 眼 等 五根 前已說
謂 眼 等 五根 前所說
中複體 中複體 多財釋.中複體 ppp.中複體
tad-vijñāna-āśrayā rūpa-prasādāś cakṣurādayaḥ/
此 識 依 色 淨 說名 眼 等 根
彼 識 所依 五種 色 淨 名 眼 等 根
依主釋.陽複體 多財釋.陽複體 中複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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