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俱舍論》對勘材料( 244 / 59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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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識序號01-10-03:
梵語 | tathā hi pṛthivīṃ darśayanto varṇasaṃsthānaṃ ca darśayanti / yathā pṛthivī evaṃ āpastejaś ca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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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諦譯 | 釋曰:若世人示現他地大,但示顯形色。如示現地大,示現水火大亦爾。 |
玄奘譯 | 由諸世間相示地者,以顯形色而相示故。水火亦然。 |
英譯 | |
現代漢語釋 | 正如指示地的時候,應當指示地的顯色和形色。水火也是這樣。 |
對勘分析:
以四行為一組,每組自上而下分別為梵語、真諦譯、玄奘譯和梵語語法標注。
tathā hi pṛthirvīṃ darśayanto varṇaṃ saṃsthānaṃ ca darśayanti/ 若 地大 世人示現他 顯 形 色 但 示 地 謂 顯 形 色處為體 ind ind 陰單業 現分.使役.陽單體 中單業 中單業 ind 現陳主.使役.3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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